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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4-05-24
 
  向法院提供反擔保金,尚不因此發生欠繳稅捐暫緩移送執行之效果
 

 

向法院提供反擔保金,尚不因此發生欠繳稅捐暫緩移送執行之效果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林先生因稅捐債務,財產被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並經法院裁定核准,為免除假扣押執行,已向法院提存裁定內所定金額之擔保(下稱反擔保金)。不解為何該筆稅捐於行政救濟訴願程序時仍遭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免除假扣押執行所提存之反擔保金,與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擔保,二者間之受理機關、擔保目的、擔保範圍、取償方式等均不相同,因此並無暫緩移送執行之效果。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如繳納有困難者,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稅捐擔保,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稅捐擔保係為「保全稅捐」,擔保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清稅捐時,可以在短期間內強制執行擔保品並變現取償;與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提存之反擔保金係為「免除假扣押執行」,擔保稽徵機關未能及時扣押債務人財產所受之損害賠償債權之性質並不相同。因此向法院提存反擔保金,並無促使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效果。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為免稽徵機關依規定聲請假扣押等稅捐保全措施,或為撤銷、停止假扣押或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確有困難等事由,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符合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財產作為稅捐擔保方式,辦理稅捐保全措施解除或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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