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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4-05-31
 
  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仍可免徵地價稅
 

 

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仍可免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王先生來電詢問,蓋房屋所留的法定空地,地目為「建」,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地目等則制度已自106年元旦起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因此,地價稅減免和地目的編定並沒有關係。又財政部109年發佈令釋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其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依建築法令規定,建築房屋應保留一定比率空地,是為保留相當戶外空間,防止建築用地做過份稠密使用,以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之優良生活品質,其利益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且為申請建築獲准之必要條件,傾向私益考量,故無免徵地價稅適用。惟財政部109年發佈令釋,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都市計畫劃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則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定第9條但書所稱之法定空地,如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符合公用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文規定免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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