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若與身障者同戶籍,可適用1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若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且車輛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無駕駛執照者,同一戶籍之人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雖非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符合規定,仍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另提醒民眾每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以一部車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排氣量2400CC或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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