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使仍居住在該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新購房屋或子女教育選擇跨學區學校等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在該地,卻已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無出租、未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民眾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持續」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每年提出申請,只須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於30日內主動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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