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屋主若將房屋出租予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或社會弱勢房客,經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可享有2‰自用住宅用地公益出租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符合公益出租人之土地所有權人,享有降低稅率之租稅優惠,溢繳之稅款,財稅局將主動辧理退稅。當該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並經屏東縣政府核定公益出租案件後,財稅局會主動依縣政府通報資料將該出租房屋之地價稅按2‰課徵,房東不須再向稅捐機關申請稅賦優惠。在核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地,免提出申請,財稅局就會依照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所提供名冊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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