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期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她在111年5月20日先購買房地(B屋)並完成移轉登記,並於113年3月20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A屋)後,於113年6月20日才將戶籍由A屋遷入B屋,能否申請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陳小姐因戶籍遷入新購B屋時已超過2年,故無法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先行購買新自住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新購自住用地,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已無戶籍在原址,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陳小姐若於重購B屋(111年5月20日)時,於111年6月20日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以致113年3月20日出售A屋時戶籍已不在原址,依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