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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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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可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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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目前供灌溉、排水使用的水利用地移轉時,不知道是否可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水利用地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農業用地的範圍,如供農業灌溉、排水等設施使用,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給自然人時可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該地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水利用地供水利之用,為經需用土地機關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則可於出售時先向需地機關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兩者的租稅效果雖然都是移轉時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核發證明書的之主管機關不盡相同,請民眾不要混淆。
發稿人:吳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206
原文出處: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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