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四五OO五六二一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原文出處:內政部地政司
原文連結: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