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為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以下簡稱稽徵機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修正訂定相關規定前,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以下簡稱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所涉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遺產稅之負擔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有一致性準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原文出處: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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