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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6-02-23
 
  土地使用編定之更正,係指土地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後,發覺原編定有錯誤或遺漏等情事而辦理更正編定,故申請更正土地使用編定者,必須提出足資證明原編定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與編定原則不符,而據以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裁判字號:112年度上字第848號
案由摘要:土地使用編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相關法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0 條(113.03.29)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9、23 條(113.05.03)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89.01.26)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102.10.23)
          國有財產法 第 52-2 條(101.01.04)
要  旨:土地使用編定之更正,係指土地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後,發覺原編定有錯
          誤或遺漏等情事而辦理更正編定而言。因此,申請更正土地使用編定者,
          必須提出足資證明原編定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與編定原則不符,而據
          以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林政宏                                
            林政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詳細內容請參閱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114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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