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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6-03-20
 
  購買房地登記2年後才將戶籍遷入者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先購買房地,在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超過2年後,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上述情形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法令要件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例如陳君先購買房地並於111220日完成移轉登記,復於1126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113410日),才由第三地將戶籍遷入,則與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法令規定不合,不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舉例說明可重購退稅情形:王君1114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復於112526日另行購買供自用住宅之土地,於112616日完成重購房地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後2年內(114615日前)於重購之房地設立戶籍,該重購房地倘經查明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即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時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項下查詢。

發稿人: 盧小姐              電話:06-6351141分機3111


原文出處: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原文連結:https://www.tntb.gov.tw/news_view.php?qinfoid=10500&lmenuid=5&smenuid=109&tmenuid=0&qtype=1&qcategory=0&lang=tw&qkeyword=&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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