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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6-04-12
 
  農地變更使用,除了要課地價稅外,還可能領不到老農津貼
 

 

李先生年滿65歲已達請領老農津貼的條件,卻接獲勞保局駁回他的申請。李先生不解,除了賴以維生的農地外,並没有其他房地產,為何無法請領老農津貼?問了勞保局承辦人員才知道因為他的農地被課徵地價稅,因此不符合領取資格,李先生於是求助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該局表示,依據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暫行條例及申領核發辦法規定,領取老農津貼的財產金額限制是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可以超過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其中徵收田賦的農業用地價值可扣除計算。而李先生的農地,在稅務人員查證下,發現他曾將農地變更使用經營露營區,因為没有作農業使用而被課徵地價稅,因此那塊土地的價值無法扣除而被計入財產總額,導致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500萬元請領限制。李先生向財稅局表明,露營區因為生意清淡已經停止營業,於是稅務人員建議李先生可將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重新申請課徵田賦,就可以符合領取老農津貼的資格了。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農地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如果農地已經變更用途,不是作農業使用,像李先生的農地變更作露營區使用,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會自變更使用的隔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旦按一般稅率課徵,在計算老農津貼的土地及房屋價值時就無法扣除。該局也提醒,變更用途的農地如恢復作農業使用,可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經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當年度即可再適用,也就不會被計入計算老農津貼的土地價值了。


原文出處: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原文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6Jv1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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