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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6-04-12
 
  年度中移轉房屋,當年度的房屋稅該由誰繳納呢?
 

 

113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月28日(或2月29日)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114年2月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 如果在114年2月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亦即 2月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反之,若114年2月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114年全年的房屋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114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於11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新制房屋稅自113年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


原文出處: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原文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EwZ5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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