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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26-04-12
 
  相鄰房屋打通使用,符合申請要件,地價稅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超優惠!
 

 

  民眾來電詢問,購買2戶相鄰房地,並將房屋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惟戶籍僅設籍其中一戶房屋坐落門牌,所持有之土地是否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妥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m²(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m²(約211.75坪)。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但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設籍居住,則不受此項限制。

    該局補充說明,原則上因其中一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未辦竣戶籍登記,僅能有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認後,才能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原文出處: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原文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lNY5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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