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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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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如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1人於該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所以,民眾申請核准重購退稅後,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才不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原文出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原文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ELG8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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