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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09-05-1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59 號
 

 

98.05.0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59 號   [檔案下載]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5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2、23、162、165、166、167 條(36.01.01)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94.12.28)
民法 第 62、63、695 條(98.04.29)
人民團體法 第 58 條(91.12.11)
商業團體法 第 67 條(91.12.11)
私立學校法 第 3、5 條(97.01.16)
教育基本法 第 7 條(95.12.27)
大學法 第 1 條(96.01.03)
行政罰法 第 2 條(94.02.05)
私立學校法 第 5、22、23、27、29、32、34 條(86.06.18)
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 3、4 條(87.03.18)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
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其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決議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或停止其職
務二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關於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
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部分,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非
受規範之董事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尚無違背。上開但書規定,旨在維護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保障學生之受
教權利及教職員之工作權益等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限制手
段,乃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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