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09-06-09
 
  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是否知悉或輕易即可知悉債權之存在,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是否知悉或輕易即可知悉債權之存在,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裁判字號: 98 字第 258  

裁判案由: 遺產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03 20

裁判要旨:

繼承發生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於一定期間申報遺產,以供稅捐機

關課徵遺產稅。依日常經驗法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於稅基所涵蓋之被

繼承人之財產究有若干,並不一定了解,卻必須在法律上擔負申報義務,

稅捐機關對於處罰之主觀要件(即納稅義務人之故意過失)自應負舉證責

任。由於我國採不動產權利登記制,有關不動產權利之有無,納稅義務人

輕易可由登記機關取得資料,故不動產若有漏報之情事者,納稅義務人縱

非故意,亦難免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稽徵機關只要證明

遺產有登記制度足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而仍發生漏報之情事,即已盡其主觀

責任條件之證明責任,納稅義務人必須證明其業已查詢而仍無從得知,始

能免責。至於被繼承人對他人之債權,因具有個別、偶發性,且並無如前

述經由各類登記制度容易查考之特性,況本件債權成立之年代久遠,係79

年間成立,則納稅義務人是否知悉或輕易即可知悉上開債權之存在,事涉

其對於漏報系爭遺產並造成逃漏稅之違章事實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自應

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行政罰法第 7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