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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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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參依法務部97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70034035號與本部97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70169533號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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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088694號
全文內容: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參依法務部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法律字第○九七○○三四○三五號與本部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七○一六九五三三號函釋,及為達成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
部 長 廖了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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