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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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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12日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10案: 一、陳0良、陳0卿、周0枋等三人聲請案。 二、黃0騰聲請案。 三、陳0喨聲請案。 四、周0齡聲請案。 五、陳0滇聲請案。 六、韓0寧聲請案。 七、謝0坤聲請案。 八、林0慶聲請案。 九、龍0賓聲請案。 十、田0美聲請案。
一、聲請人:陳0良、陳0卿、周0枋等三人(會 台 字第8984號) 聲請事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一六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0六號再審裁定之法律見解有誤,規避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准予免稅規定,逕依土地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裁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一六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0六號再審裁定之法律見解有誤,規避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准予免稅規定,逕依土地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裁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請統一解釋。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主張前揭裁判違法解釋土地法規定,未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共設施保留用地規定准予免稅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前揭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相互歧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亦應不予受理。
二至十聲請案請見連結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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