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09-06-15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98年6月12日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10案:
一、陳0良、陳0卿、周0枋等三人聲請案。
二、黃0騰聲請案。
三、陳0喨聲請案。
四、周0齡聲請案。
五、陳0滇聲請案。
六、韓0寧聲請案。
七、謝0坤聲請案。
八、林0慶聲請案。
九、龍0賓聲請案。
十、田0美聲請案。

一、聲請人:陳0良、陳0卿、周0枋等三人(會 台 字第8984號)
聲請事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一六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0六號再審裁定之法律見解有誤,規避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准予免稅規定,逕依土地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裁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一六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0六號再審裁定之法律見解有誤,規避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准予免稅規定,逕依土地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裁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請統一解釋。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主張前揭裁判違法解釋土地法規定,未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共設施保留用地規定准予免稅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前揭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相互歧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亦應不予受理。

二至十聲請案請見連結
大法官第134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