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8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
全文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