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統令
發文日期:9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
全文內容:
茲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