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98年6月30日(補登)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311號
全文內容:
訂定「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附「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主任委員 陳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