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62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22、23、78、171 條(36.01.01)
刑事訴訟法 第 457、477、484 條(96.12.1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 4 條(90.10.24)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7、12 條(96.03.2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24.01.0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90.01.1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4、50、51、52、53、54、55、56、57 條(94.02.02)
刑事訴訟法 第 288、289、477 條(92.02.06)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
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
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
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五十三條
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
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