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資格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年滿20歲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二、標售期間
自公告標售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止,開標日分別為98年7月23日(第1期)、9月10日(第2期)、10月22日(第3期)及12月3日(第4期)之各期上午11時30分,如有異動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準。
三、投標標的
本次標售土地共13筆(標號12筆),其中2筆為住商混合區、4筆為社區商業區、2筆為住宅區、1筆天然氣儲氣專用區、2筆環保設施專用區、1筆車站專用區及1筆行政區土地。公告投標期間內各筆標的底價不變,但因標出土地致投標標的數異動時,以公告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資料為主。
四、投標書類
具有領標資格者,請於內政部營建署標售公告日起至98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每日9時至17時止)親向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6樓)免費領取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及投標須知,或至本署網站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之樣式;郵遞領取者,請備妥大型回郵信封(書明收件人及詳細住址)及貼足郵票,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若因此延誤參與開標,請自負其責。
五、押標金
投標人應按各筆土地標售底價繳納約百分之十之押標金。各筆土地之押標金請按公告之押標金額繳納。
(一)押標金之繳付
1、投標人應按公告所定押標金額,以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各行、庫、局、信用合作社、農會(以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所簽發之本行支票、台銀本票、台銀同業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如以其他票據繳納或逕行匯存內政部營建署存款戶者,均以未繳納押標金論。
2、前款票據應署明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款人;非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款人者,其所投標單無效。
(二)押標金之轉用
投標人得標者,其所繳押標金轉作承購訂金。
(三)押標金之發還
1、未得標者或所投標單無效者,應於決標後持本人國民身分證、郵寄投標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相符之印章當場領回。未當場辦理領回或押標金票據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於決標當日起7日內至內政部營建署(辦公時間:9時至17時)辦理無息領回。
2、2人以上共同投標者,得由全體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須與投標單相符),委託其中1人代表領回。
(四)押標金之不予發還
1、得標後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2、未於規定時間內至內政部營建署領回,且其投標單所填地址無法送達或投標人拒收或經郵局2次投遞仍遭退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