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勞工保險局令
發文日期: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保受承字第09860182212號
全文內容:
修正「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代理總經理 羅五湖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勞工保險局保受承字第09860182212號令修正發布
九、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又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農保資格應予註銷,俟其參加之社會保險退保後再恢復其農保續保資格。但符合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續保期間仍按第四點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