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令
發文日期: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914號
全文內容:
修正「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六點
局 長 張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