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二十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28號令
二十三、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補辦編定、山坡地補註用地、註銷編定及已劃定為資源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等案件,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