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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09-09-08
 
  內政部令:依據「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瓜地馬拉等6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捷克人僅得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斯洛維尼亞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克羅埃西亞非屬平等互惠之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897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

 

全文內容:

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瓜地馬拉(Guatemala)、馬其頓(Macedonia)、賽普勒斯(Cyprus)、奈及利亞(Nigeria)、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斯洛伐克(Slovakia)等六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僅得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斯洛維尼亞(Slovenia)人僅得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克羅埃西亞(Croatia)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故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部  長 廖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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