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09-07-31
 
  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729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

【要旨】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內容】

一、為貫徹土地法第18條之立法意旨,凡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故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既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辦土地權利繼承登記,則該外國籍繼承人不具土地登記申請人身分,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惟為利地籍、稅籍管理,並兼顧該外國籍繼承人權益,類此土地權利繼承登記案件,得僅由我國籍繼承人及具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後受理登記。

二、另遺產除不動產外,尚包含動產,故就遺產全部為分割協議繼承時,仍應依本部93512台內地字第0930006642號函示辦理。又基於一物一權原則,我國籍繼承人倘僅就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協議分割繼承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得毋須參與協議及會同申辦登記,惟為保障該外國籍繼承人之權益,仍應於繼承系統表切結上開文字。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