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
全文內容:
訂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