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改字第09850005280號
全文內容:
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九點
部 長 李述德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逾二年,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執行機關得恢復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