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 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