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令
發文日期:9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34602號
全文內容:
修正「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二點
局 長 張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