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6172號函
【要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其身分資格、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認定基準,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宜由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
【內容】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2月10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檢送「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新舊法規定適用相關疑義」會議紀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