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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09-12-28
 
  內政部令: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82年8月28日台(八二)內地字第8211061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81225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219623號

 

全文內容:

一、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行為,故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依本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一○六一號函釋意旨,無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五○二一二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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