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9000000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第 2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國防部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辦理。但屬都市更新地區,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委託標的於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 價格,辦理讓售。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 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第 5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 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 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 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 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