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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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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上開規定(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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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
全文內容:
一、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二、本部90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95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690號函及9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290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李述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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