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904501050號
全文內容: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