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5.1.31台內地營字第三六八二九五號令發布全文八條
內政部75.12.22台內地營字第四六五○五一號令修正第三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
內政部99.1.29台內營字第0990800300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