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99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95080081號
全文內容:
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得向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貸。
十三、本貸款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十八、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