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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0-02-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5點、第13點、第1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99225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95080081

 

全文內容:

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三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  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得向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貸。

十三、本貸款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十八、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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