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會簡介 |
 |
|
|
|
|
| |
內政部令:核釋「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市地重劃區差額地價應繳、應領請求權時效,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主管機關即得對原所有權人請求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故請求權行使之發生時點應自此起算 |
|
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11號
全文內容:
市地重劃區差額地價應繳、應領請求權時效,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主管機關即得對原所有權人請求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故請求權行使之發生時點應自此起算。
部 長 江宜樺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