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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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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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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全文內容: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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