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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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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逕以主要計畫所載之容積獎勵上限,限制都市更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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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90807669號
全文內容:
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係依相關法律(如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所定之程序,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給予獎勵容積,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中有基準容積及各項獎勵容積加總後之總容積上限規定者,仍不得以該主要計畫規定內容,逕予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核,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江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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