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1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950號函
【要旨】莫拉克颱風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損毀致不堪使用後,由政府(住宅基金)承受受災戶之土地辦理登記之原因及相關註記事宜
【內容】
本案登記應以「所有權塗銷登記」為申請登記事由,「拋棄」為登記原因;辦理國有之登記,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另增訂其他登記事項類別代碼「B1」,資料內容為「依『莫拉克颱風災區住宅基金政府債權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作業要點』規定,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由政府承受土地」,登記機關為上開登記時,應同時將上開文字註記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