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9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
全文內容:
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第三條及「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第三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
部 長 施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