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0991056576號
全文內容: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武雄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六、注意事項:
(一) 興辦事業計畫擬購置土地,如經查明其申請前,有擅自先行變更使用或其他不合規定之情事者,應由其受理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及執行完畢後,另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予辦理審查。
(二) 興辦事業土地應避免使用已重劃農地,倘無法避免而必須使用時,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並依其程序規定辦理。
(三) 申請用地面積應依第三點建物面積計算,其建蔽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六十,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 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申請興辦建築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山坡地相關之規定辦理。
(五) 本文件自核准日起一年內未按原計畫辦理者,應予廢止。但有特殊理由者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