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9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水保字第0991875954號
全文內容:
修正「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附修正「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主任委員 陳武雄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 三 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
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