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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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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核釋「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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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9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90808923號
全文內容:
一、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意旨,上開兼任尚非屬不得兼任之職務,惟專任工程人員係受聘於營造業,兼任上開職務應經由其受聘營造業同意後始得兼任。
二、本部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四○○○二九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江宜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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