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004600010號
全文內容:
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部 長 施顏祥